【探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第三方处置模式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Dogecoin狗狗币交易平台 - 狗狗币价格行情,实时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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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第三方处置模式是司法实践在严格监管与追赃挽损需求之间寻求平衡的产物,虽提供了现实解决方案,但其在合法性基础、价值评估与费用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未来路径的核心在于:推动监管政策从“全面禁止”向“原则禁止、例外授权”的审慎转变,为司法处置提供合法依据;建立以“白名单”和动态分级管理为核心的第三方机构准入与监管制度,确保处置主体的资质与能力;构建兼顾历史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复合定价机制,并推行精细化、透明的阶梯式佣金标准,以保障价值认定的公正与费用收取的合理;最后,必须强化全过程监督,通过引入“控制下处置”共管机制、运用区块链联盟链技术实现流程上链留痕,并明确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职责及金融、外汇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路径,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
数字时代,涉及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全球范围内呈现高发态势,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与易跨境性的特性,既是诸多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也常作为犯罪所得的直接标的而存在,为追赃挽损、保障被害人权益及国家财产利益,办案机关有及时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迫切现实需求。与之相对,出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考量,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监管政策,这一政策禁令导致办案机关难以作为适格主体在国内直接进行虚拟货币交易与变现。在实践合理性与制度合法性矛盾日益凸显中,第三方处置模式应运而生,即在办案机关主导下,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具备专业技术的第三方机构,将涉案虚拟货币在境外合规交易所变现,再将资金结汇回流至境内指定账户,这一间接处置模式成为当前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主流应对策略,如Plus Token案中,嫌疑人向公安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置,另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由嫌疑人家属与第三方机构签署数字货币资产处置委托代理合同处置相关涉案虚拟货币。但该处置路径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与风险,其在合法性基础、价值认定、监督机制等方面面临现实困境,如何构建一套合法、规范、透明、高效的制度化处置路径,以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与维护金融安全的有机统一,是推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治化与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课题。
我国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第三方处置模式的形成与应用,是在现行从严、从禁监管政策与刑事司法追赃挽损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冲突中逐渐形成的技术性应对策略。办案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面临着必须为但又无权为的合法性困境,加之虚拟货币自身的技术特性和市场风险,以及办案机关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共同催生了引入第三方的实践解决方案。
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存在现实操作需求。对于虚拟货币,多份司法判例均明确表明“虚拟货币虽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不能否定虚拟货币具有财产性利益”,其能够为人所占有、管理和支配,亦可进行流转、兑换、支付使用等。因此,将虚拟货币纳入财产保护范围既符合“财物”的文义理解,也符合大众的认知与期待可能性。不过,尽管司法实践有逐渐认可其财产属性的趋向,且其较高的经济价值也表明将其予以没收、追缴或返还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保障被害人权益,但虚拟货币并非由国家信用背书,缺乏内在价值支撑,允许流转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危机,因此我国建立起了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制度,这导致其在国内缺乏合法、公开的交易渠道变现,一般需要通过境外的交易平成,而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合作机制,使涉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在实践中更加困难。在这种矛盾下,办案机关在不断探索中形成了由第三方机构处置这样一种折中策略,通过构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第三方机构这一法律关系,将处置的法律行为主体从办案机关转变为个人,使涉案虚拟货币的出售变现行为,在形式上与办案机关分离,以回应公权力主体直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质疑,同时也能够借助第三方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的境外合作网络、链上数据分析能力以及熟悉境外合规交易所的渠道,能更有效地完成跨境变现。尽管这种模式依然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但却成为了办案机关在当下寻求行动空间的策略性选择,为司法行动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间。
虚拟货币的价格高波动性使处置具有紧迫性。虚拟货币并非依赖于国家信用体系的法定货币或国际信用体系的战略资源,市场价格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信心的主观期待,呈现出波动剧烈的特点,以比特币为例,其价格受政治局势影响较大,当前价格水平相较最高点已回调1/3,单月跌幅超13%,单日跌幅也曾达8.32%之高。且涉虚拟货币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办理难度大,以2022年为例,中国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48.49亿元,平均涉案资金量达人民币904万元,这也决定了此类案件的诉讼周期较长,容易导致被扣押资产价值因市场波动缩水,既损害被害人及国家财产权益,也违背追赃挽损的司法目的,因此,及时变现、防止贬值成为办案机关的普遍共识,也进一步促使办案机关探索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实现路径,此时与市场高度关联的第三方机构便成为了办案机关寻求合作的对象。
办案机关处置虚拟货币的专业技术能力存在不足。处置虚拟货币存在一系列由其强技术性和专业性所造成的技术与知识壁垒,包括区块链资产追踪、私钥安全管理、境外合规交易所操作、跨境资金合规结汇回流等,而传统办案机关的核心职能在于法律适用与程序推进,普遍缺乏精通区块链技术、加密货币市场和网络安全的专业团队与知识储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不足是引入第三方的客观基础,特别是那些拥有境外合规渠道和金融科技背景的机构,其拥有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的经验,能够提供从技术托管、链上追踪、境外合规交易到跨境结汇的全流程解决方案。因此,引入市场化专业主体来承担技术性处置业务,成为高效、可行的路径。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第三方处置模式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上述诸多原因的推动下,通过实践探索逐步演化而来。各地办案机关曾尝试过多种路径:一是由办案机关直接处置,但根据《通知》,办案机关在国内直接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其也不具备境外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主体资格,不应直接与境外机构、组织等建立商业合作关系;二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自行处置或委托第三方,但此种方式极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自觉配合,存在转移资产、操作违法的相关风险;三是办案机关直接委托第三方,但此种方式下处置主体依然还是办案机关,同样存在主体适格性问题与合规性风险。在反复尝试与比较后,实践逐渐形成了当前的主流模式,即由办案机关主导或默认,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形式委托、办案机关实质控制下的第三方间接处置模式。这一模式在形式上以个人委托规避了办案机关的适格性质疑,实质上通过办案机关控制第三方机构的选择,避免了资产失控,同时,借助第三方的专业技术,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技术障碍。
第三方处置模式与监管政策核心禁止性规定存在根本冲突,办案机关的行为可能存在实质违法风险。《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并严禁境内机构和个人为之提供交易、兑换、定价等服务,而办案机关采取该处置模式的核心目的恰恰就是为了实现虚拟货币的兑现,以法定货币的形式保全涉案财物。尽管该模式中形式上的处置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但整个处置链条的目的、资金流向与控制权最终仍归属于办案机关,名义上的“委托关系”并未真正改变办案机关作为事实控制者的地位,这种安排仅是形式上的权宜之计,其行为内核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性质没有改变,办案机关实质主导交易可能触碰监管红线的法律风险并未消失,办案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不能以此形式性安排来消解其所承担的责任,更不能以“躲在嫌疑人身后”的方式突破监管政策。
除办案机关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外,作为实际执行处置关键环节的第三方机构,其自身的法律地位与资质在当下也并不明确。现行法律政策明确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虚拟货币的交易、兑换、撮合及定价等活动,并未授权任何主体承担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专门职能。有观点认为,当第三方机构为公司时其经营范围设有“区块链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就可以视为具备虚拟货币处置资质,但仅凭商业登记项目就草率认定其具备虚拟货币的估值、托管或交易资质,甚至认为这样就能使虚拟货币处置合法化,明显与当前的政策要求不符,也不符合事实,实践中存在部分公司在协助公安机关出售涉案虚拟货币后注销公司,或另外创立新的空壳公司承接虚拟货币变现,以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形。就当前而言,第三方机构在承担相关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委托时,本质上处于制度的“灰色地带”,其处置行为并没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支撑。另外,由于当下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要求并未形成完善的法律规定,办案机关选任第三方机构时对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等问题未形成体系化认识,通常也只进行技术能力和操作水平的简单评估,不能全面评估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历史信誉,可能导致一些不具备足够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入处置程序,进而影响刑事司法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方处置模式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涉案虚拟货币的变现,在这一过程中,影响最终变现数额的两大因素分别是涉案虚拟货币自身的价值评估与定价,以及提供处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收取的一定佣金,但当前实践在这两个方面均缺乏统一、透明且具有公信力的标准。
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评估机制缺失。在我国严格的监管政策下,涉案虚拟货币缺乏官方的评估机构和办法,司法机关无法通过物价鉴定机构等传统权威主体出具估价结论,事实上,由于虚拟货币的高技术壁垒,传统鉴定机构也很难作出公允的判断。第三方处置模式中对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寻求国外虚拟货币融资交易平台的交易价格或评价标准,然而,不同交易平台在同一时间的报价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且虚拟货币价格本身具有高波动性,同一虚拟货币在不同时间、不同交易平台的价格可能都会存在较大差异,选择哪个平台、哪个时间点(如扣押时、委托时、处置时)的价格作为基准,缺乏统一规则,全由办案机关或第三方机构自行裁量,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同时,这种对境外交易平台交易价格的被动依赖,也使得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进而影响被告人、被害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结果的认可,后续退赃退赔程序的开展。
涉案虚拟货币在价值评估环节可能已经存在损耗的基础上,还会受到第三方机构收取佣金的影响,其具体标准缺乏规范指引,可能导致代理成本进一步增高。我国目前对第三方机构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佣金收取并无统一的法律规定,相关标准处于市场自行协商的状态,且由于具备处置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相对较少,其往往能够占据费用商定的主动权。实践中第三方机构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佣金一般按处置变现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浮动范围较大,最低约为处置币价值总额的3%,最高可达35%左右,主要依据涉案虚拟货币的初步预估价值和风险大小而定。较高的处置费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第三方机构形成激励作用,促使其尽职尽责,实现涉案虚拟货币价值变现的最大化,但这同样也意味着将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相关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可能造成国家财产的流失。
第三方处置模式下,第三方机构实质上是在代行公安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权力,其关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还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增减,理应在处置过程中受到监督。但由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特殊性,当前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存在缺位,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风险。
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涉及境外平台交易、跨境资金流转等复杂环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后,在境外处置虚拟货币的整个过程都可能处于监督范围之外。而且由于第三方机构所签订的是民事性质的委托协议,其在形式上并没有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信息披露义务,即便司法机关要求第三方机构进行披露,第三方机构也经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司法机关透露加密货币处置的流程信息,同时,第三方机构往往会利用自身的技术与信息优势以及司法机关急于变现回流的心理,在变现过程中刻意设计多级处理方案,变相隐匿涉案加密货币的处置路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第三方机构的不可控风险,使得对其进行监督愈发困难。而且由于第三方机构对涉及虚拟货币的区块链核心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更容易掌握主动权,如在处置时间点、处置价格、费用收取等方面话语权更强,而办案机关因技术不足可能处于被动地位,对相关环节也难以进行实质性审查和监督。
监督缺位的直接后果,便是对涉案虚拟货币这一重大资产失去了有效控制,并引发了连锁性的一系列风险。作为市场化主体的第三方机构天然具有趋利性,监督的缺位更进一步放大了这一固有属性与委托合同的忠实义务之间的矛盾,第三方机构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违背委托人的利益,例如,2021年,成都某区块链安全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警方暂存于该公司的价值3亿元的虚拟货币,非法挪用于比特币投资并全部爆仓,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此外,由公安机关交予第三方机构的涉案虚拟货币在境外处置的过程中可能流向其他犯罪案件或非法金融活动,从而导致公安机关间接放纵、助长犯罪或炒币等违法违规活动。而变现后将由办案机关接收的资金也可能存在风险,一方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规范程度参差不齐,存在部分交易承兑商专门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若第三方机构选择与这些平台进行交易,可能面临洗钱或赃物犯罪的风险,且在这种情况下,其交付给办案机关的可能属于赃款资金;另一方面,当第三方机构将加密货币在境外顺利兑换为法定货币时,入境时会面临结汇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外资金入境必须经过外汇登记与审批、合规性审核等环节,而基于我国虚拟货币从严监管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变现款项的入境申请往往不予审批。在此情形下,第三方机构只能通过伪造材料虚构贸易结汇或通过以实现资金入境,但无论以上述何种方式入境,都必然违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洗钱犯罪风险。
当前第三方处置模式的合法性困境,根源在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禁止式监管的刚性要求与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直接冲突。因此,完善路径的首要前提是推动监管政策实现从全面禁止向原则禁止、例外授权的渐进式调适。这种调适并非完全放开虚拟货币市场交易,而是在坚决打击炒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基础上,为刑事司法处置这一基于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为开辟合法的制度通道。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适时出台例外性规定或实施细则,明确授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办案程序中,为追缴违法所得、挽回被害人损失之目的,可以依法处置涉案虚拟货币,这是基于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对禁止性监管政策进行有限的、目的明确的开放,通过法律授权使司法处置行为获得明确的合法性依据,从根本上消解办案机关实质违法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办案机关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性较强的虚拟货币处置能力,很难推进价值评估、交易变现等环节,应当通过政策调适明确对参与司法处置的第三方机构实行特许授权管理,即在不改变对社会公众全面禁止的大原则下,允许经过严格审批、具备特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在办案机关的委托和监督下,从事涉案虚拟货币的技术托管、合规变现等业务。监管政策的逐步调适,将为建立合法、透明、可控的第三方处置机制提供坚实的制度前提。
在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模式向有限授权监管模式进行调适后,涉案虚拟货币第三方处置模式的合法性随之得到确认。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相关处置行为收益极高的特点,在监管政策调适后,必然会涌现出许多从事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为了在良莠不齐的大量第三方机构中减轻办案机关的选任负担,促进第三方处置机构良性发展,可通过“白名单”机制、分级动态管理两个层面构建第三方机构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准入制度。
首先,以“白名单”为核心确定准入标准。现行实践因缺乏法定资质门槛,导致司法机关在选择第三方机构时缺乏明确的合规性评判依据,部分机构甚至采取“注册-处置-注销”的短期操作模式规避责任。为扭转这一乱象,可由国家主管部门(如国家网信办会同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建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第三方机构的白名单制度。白名单的准入标准包括以下各项。一是特别业务许可,入选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必须明确包含“涉案虚拟货币托管、估值与处置”等经特别批准的业务,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具有在司法环节开展相关操作的正当性。二是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机构需具备经过验证的区块链资产追踪、冷热钱包安全管理、智能合约审计等核心技术能力,以减少在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资产贬值或流失的风险。三是资金实力与担保能力,为防范资产流失风险,机构应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与流动资金要求,并能提供足额履约保证金或购买相应的职业责任保险,具备承担潜在赔偿责任的能力。四是合规记录与商业信誉,申请机构及其主要股东、高管需无重大金融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其次,对“白名单”实施分级动态管理措施。为避免“白名单”固化,有关机构形成垄断,必须引入动态考核与清退机制。一方面,对“白名单”机构实行年度复审与评级制度,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机构的技术能力更新、合规状况、历史处置项目的安全性及收益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并据此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直接与其可承接案件的复杂程度、价值规模挂钩。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对于在处置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私自挪用资产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评级不合格的机构,应将其清出“白名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动态调整的机制,能够对第三方机构形成持续的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
构建统一、透明的价值评估与佣金收取标准,是应对涉案虚拟货币价值评估机制缺失、不合理费用收取比例的关键所在。
针对虚拟货币价值评估依赖境外数据、定价随意性大的问题,必须摒弃单一参考点,建立兼顾历史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复合定价方法。虚拟货币价格具有高波动性,单一时间点的市场价格可能严重偏离财产来源时的实际价值,损害公平,基于此,在确定处置价格时,可以权利人能够验证的购入或取得成本作为基础参考。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处置时境外主要交易平台的实时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考量,为确保市场价格的公允性,应规定参考价格必须取自多个主流合规交易所的平均价,以避免单一平台报价失真或纵。同时,为防止第三方机构利用信息与议价优势压价,保障国家与被害人利益,可参照证券司法处置的实践,设立强制性的价格下限,明确规定最终成交价不得低于处置日前一定周期平均市场价或处置前一交易日市价的特定比例,只有当市场出现极端波动,且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并报办案机关备案时,方可突破此下限,若成交价无正当理由低于保护线,差额部分应由第三方机构承担补足。
针对当前处置费用比例混乱的问题,应当建立精细化、差异化的收费体系,其核心在于将必要操作成本与机构利润分离,并引入费率封顶机制。改变当前简单的比例提成模式,要求第三方机构在报价时提供详细的成本清单化报告,将费用明确划分为必要成本,如境外交易所手续费、合规审计费、跨境结算成本、特定技术服务费等,与合理利润两部分,禁止机构以“加急费”、“风控费”等模糊名目另行收费。所有收费项目、依据及计算方式必须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载明,并向办案机关及权利人告知。同时,为防止处置标的额巨大时产生天价佣金,应推行按处置总额分段计算的阶梯递减费率,例如,可规定处置金额在特定阈值以下部分适用一个基准费率,超过部分适用更低的费率,总费率设置法定上限。同时,对于小额处置,可设定最低固定服务费,以保证机构的参与积极性,具体费率区间可由省级司法机关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在调研行业平均成本后制定指导价。
针对前述监督缺位以及由此导致的衍生风险,必须构建一套切实有效、具有针对性的监督体系。
参照借鉴刑事诉讼法中的“控制下交付制度”,可在第三方处置模式中构建“控制下处置”制度,并通过技术手段落实,实现司法机关与第三方机构共管涉案虚拟货币的局面。要落实这一制度,一是司法机关与第三方机构形成共管账户,共同管理虚拟货币的钱包与变现资金,以此避免第三方机构擅自挪用涉案虚拟货币;二是推广运用区块链联盟链技术实现处置流程上链存证,可将公检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审计机构以及第三方机构作为节点,共同搭建一个专门用于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联盟链,处置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操作,如价格评估、境外交易、资金划转等,都必须在该链上生成不可篡改的存证记录,以此实现处置过程的全程留痕,使外部监督具备了可验证的数据支撑。同时,必须明确,第三方机构接受司法委托,其行为性质已非单纯的商事活动,而应承担起准公共职能,因此,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其虚拟货币处置全过程信息披露义务,并设定违反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处置时所参考的境内外交易所及具体实时价格、选择的交易对手的合规性证明材料、完整的虚拟货币链上转移记录、境外资金收款凭证、外汇申报及结汇文件等,这些信息不应是事后的选择性报告,而应通过前述区块链联盟链技术,对办案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实时同步,打破信息壁垒。
对第三方处置活动的监督应当形成各部门的监管合力。首先要明确并强化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与程序审查职责,建立提前介入与关键节点备案审查制度,对于重大、复杂的涉虚拟货币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侦查,对拟采用的第三方处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机构选择的合规性进行同步审查;在处置过程中,第三方机构与犯罪嫌疑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处置价格评估报告、最终成交确认文件等关键法律文书,必须报送检察机关备案审查,检察机关有权对处置程序的合法性、价格的公允性及当事人权利保障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并可提出纠正意见或要求说明情况。此外,还应搭建金融监管与外汇管理部门的专项协同监督路径,外汇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为合法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资金入境开设办理途径,而第三方机构在资金入境前,必须将境外交易的完整合规证明材料提交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结汇入境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机构则应对第三方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持续监测,重点审查其是否利用处置之便从事或变相从事其他非法虚拟货币业务,并将其合规记录动态反馈至“白名单”管理系统,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与联动。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是我国数字时代司法实践面临的新挑战。当前普遍采取的第三方处置模式,是办案机关在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政策与追赃挽损的现实需求之间,为寻求行动空间而演化出的技术性应对策略。这一模式虽在短期内为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提供了操作路径,但其本质上仍游走于监管政策的边缘,在合法性基础、价值评估与佣金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显著缺陷与风险。这些困境不仅可能损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国家的财产权益,也可能衍生出新的金融风险与违法犯罪问题。
推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关键在于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构建与完善。首先,必须推动监管政策的审慎调适,实现从全面禁止向原则禁止、例外授权的转变,为基于司法公共目的的处置行为提供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其次,需建立严格的第三方机构准入与监管制度,通过“白名单”机制设定准入门槛,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确保处置主体的专业能力与合规水平。再次,应构建统一、公正的价值评估与佣金收取标准,采用兼顾历史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复合定价机制,并推行精细化、透明的阶梯式费用标准,以保障价值认定的合理性与费用收取的公平性。最后,必须强化全过程、多维度的监督体系,通过引入“控制下处置”共管机制、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流程上链留痕,并明确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职责及金融、外汇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路径,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
唯有通过上述系统性改革,才能将当前的权宜性实践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从根本上化解合法性危机,有效控制各类风险,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与维护金融安全三重价值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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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世纪经济网.比特币单月重挫13%,“加密寒冬”会否再度袭来.
[19]新浪财经.成都链圈90后高管被曝挪用3亿赃款做空比特币爆仓,公司回应称消息不实.


